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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少数人以及和平地接纳多文化和多民族的社会群体是当今世界政治中*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联合国以及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中正广泛地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并化并进行规制。本书在提示人们注意国际社会围绕这一主题所做的广泛的工作方面十分重要……研究不同国家的政府在少数人问题上如何依联合国及区域性组织所订立的标准制定相应的国内政策和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相信周勇先生的这一研究对于此项工作的推进奖贡献卓著。”联合国少数人问题工作组主席 阿斯比约恩·艾德
群体权利与个人自由是另一对在讨论少数人权利的正当性时极富争议的论题。在具体检讨这两者的关系之前,为了避免概念理解上的歧义而导致的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这里有必要先就这两个术语在下文中的含义做出界定。 首先,关于群体权利。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为明确群体权利的含义,有两种权利的分类不能不予以区分:一是按权利的主体分为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特定群体通过其代表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二是依权利的正当性的主张分为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作为某些群体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具有某些特征和认同的个人集体作为一个群体听享有的权利。这里特别容易混淆或引起术语歧义的是个人基于一群体成员身份才享有的权利(个人权利)、个人需要与他人一起行使的权利(个人权利)。以及权利为群体所享有,其正当性的获得和行使都只能视该群体为一个整体的权利(群体权利)。本文中的“群体权利”仅限于视具有某些特征和认同的个人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意义之上。 其次,关于个人自由。在下文的论述中,作者将“个人自由”理解为以自保的权利(生存)和自我实现的权利(依自己的生活计划发展自己的个性)为核心的个人权利。 群体权利对于传统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古典的政治理论家对理想政体的设计,都是一种新的挑战,因为这些群体权利并没有纳入先前的设计和既定的机制之内,并且这些群体权利的实现也都还存在一系列技术上的困难。以群体的代表权利为例,如果主张少数人群体在公共机构和事务方面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因而需要赋予其相应的代表权利作为救济时,那么这些困难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何确定要被代表的群体。这里,确定一个少数人群体是否在社会政治过程中受到制度化的不利对待从而需要采取措施赋予其相应的群体代表权利,涉及到对该群体的识别和确认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次,该群体意志的形成方式。这里,特别重要的是这一群体内部如何组成一个得到该群体全部成员承认的群体代表机构;第三,这一群体究竟应当在哪些社会公共机构中拥有代表席位并且究竟应当占有多少席位或比例。以立法机构的代表为例,特别群体代表权利*典型的是“镜射式代表”(mirror representation)的理论,即主张立法机构作为代表一般社会公众意志的机构必须反映出公众的民族、性别或阶级的群体特性,因此,作为一种恰当的比例标准,社会不同的群体代表在立法机构中的比例要大体相当于该群体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但是,这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