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作者梁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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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6古代法:文化差异与传统人类文化的自然生成,大抵要经历一些相同的阶段。比如从旧石器、新石器文化到青铜文化和铁器文化。这样说并不否定人类文化的差异性。同是青铜文化,古代中国与希腊就大相径庭,这是同中有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此认为,文明只能在挑战一应战的模式中成长,应战的成功与否可以决定文明的命运。把这个理论稍加引申,还可以说,挑战一应战的方式将决定文明的样式。古代各民族习俗、礼仪、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大概都可以用这种理论来解释。早期人类所面临的直接挑战多来自自然界。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往往是决定性的。特定人群的信仰,他们对天地万物的看法,以及他们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初就取决于这些自然生成的差异。历史学家划分大河流域文明与海洋文明的根据多半出于此。再往后些,随着文明的成长,人类面对的挑战更多具有社会的性质,人类的观念、意识也因此更多决定于社会的因素。公元前587年,犹太民族被掳往巴比伦尼亚,在那里生活了近50年。没有这段历史,恐怕就不会有我们今天所见的“旧约”,后来的基督教和基督教文明也可能只是一个神话。历史上这类事件还可以举出许多,如民族大迁徙之于罗马帝国的命运;异族人侵之于汉民族的文化性格特征,等等。古人法观念的形成及差异似乎也可以同一类解释来说明。古代法律现象虽有若干相似乃至共同之处,却也同古代文明一样反复多样,犹太的、巴比伦的、埃及的、希腊一罗马的、印度的、中国的……各不相同。只考察我们较关心也较熟悉的古代中国和希腊一罗马的法律,亦不难获得某种发人深思的启示。从字源上看,汉字“法”的渊源颇为久远,但是,把这个字用来专指某种社会现象,却是先秦时代才流行起来的。在此之前,并非没有法律现象,只不过没有人名之为“法”罢了。其时,指称这种现象的是另一个字:刑。刑的一般含义大家都能够理解,不过,古时“刑”的含义比现今更显专门、狭隘。吕思勉先生在《先秦史》一书中写道: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古之言刑与今异。汉人恒言:“刑者不可复属”,亦日“断者不可复属”,则必殊其体乃谓之刑,拘禁罚作等,不称刑也。就是说,当时所谓刑专指肉刑、死刑,如《吕刑》所载之五刑:墨、劓、腓、宫、大辟。后人所谓苦役、流放、徒刑一类只能算是“罚”,不能称做“刑”。研究表明,这种语言现象的形成与中国早期历史发展有关,不可以简单地归之于约定俗成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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