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

作者(德)克尼佩尔 著,朱岩 译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2-01

特色: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高智慧和境界。但是,*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十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舶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茨(H.Kotz)、克努特尔(R.Knu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定、选题推荐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了我们以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T.Kli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 Schmidt.)和施密特—多尔博士(丁.Schmidt-D6rr)和他的同事们亦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Nationes)对部分书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拭、潘汉典等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琪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如果瑞士没有那么迟缓的话,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就会结束19世纪这个法典编纂时代。与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评相类似,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亦表现在:其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纂法学的晚熟果实,但可能是出于《德国民法典》公布于世纪末的原因,对《德国民法典》提出的批评远比对1907— 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兰民法典》所作的批评为甚。随着批评倾向的变化,目的亦随之发生变动。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民法典》*终废除了在德国生效近几个世纪的德国普通法。从《德国民法典》中很快发展出了与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区别的模式。但这并不妨碍采用相似方法解决民法基本问题。同以往一样,历史和社会运动不受制于清楚划分时代序列的尝试。然而在本书中时期的划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须进行这种尝试,但这始终是在保持时间的非同步性的条件下进行的。  虽然有许多人对《德国民法典》提出批评并呼吁对其进行改革,且其中一部分批评声势浩大并且是原则性的,但《德国民法典》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变动,这超出了提出批评和呼吁  改革的人们的预料。这恰是在一个世纪之后讨论此现象的充足理由,特别是其他民法典或长或短的周年纪念日已经不远。同其他诸多文本一样,《德国民法典》亦允许诸多解读。这种解读展开于人与人格人(MenschundPerson)、人类本质与人类理性、自治与管理、平等与权力、主体与客体、具体与抽象、稳定与变迁、历史与永恒、民族与国家的对立二极之间。这是社会性的矛盾和问题,它们不仅使法学者感兴趣,而且在文化学范围内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德国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典为此提供了素材,分析这些素材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我个人的兴趣源自长时期对民法的研究,源自自己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在不同国家的逗留。确切地说,更多的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历史偶然——在以前一些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制定新的民法法典并且一些政府邀请我共同参与制定工作之后,我的兴趣日益增加。这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历史。  我非常感谢芭芭拉·克尼佩尔(BarbaraKnieper)、彼得·德勒德(PeterDerleder)、罗纳德·坎德哈德(RonaldKandelhard)和托马斯·迈耶尔(ThomasMeyer)。他们充满爱意的、理智的、毫不吝啬的批评伴随着我的整个写作过程,并且没有因为我固执己见而丧失耐性。此外,芭芭拉与我共享生活的孤独与自由,并沉浸在自己的写作思路之中。哈尔嘎·梅尔考德(HelgaMeierkord)在世纪末仍不乏耐性地致力于手写稿的录人工作,在此我向他表示感谢。                            罗尔夫·克尼佩尔                         1996年3月于不来梅,科尔法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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