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中外比较

作者胡鞍钢,胡光宇 编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1-01

特色:

公司治理基本上分为两个系统三个层次。两个系统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系统和来自公司外部的市场压力,也就是公司控制权市场。三个层次是公司内部的权力博弈,公司外部的控制权争夺,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信息披露机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一些公司因管理不善,治理结构不合理而相继倒闭。因此,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发端于英国的公司治理的浪潮。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影响下,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已成为全球的一个重要任务。 东南亚金融危机、日本经济疲软和美国安然事件在全球引发了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控制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控制型以及东南亚的家庭控制型都没有人们想像中的坚固。这些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一种通行的国际公司治理模式。 由于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转轨正在由侧重于培育竞争向产权多元化方式转变,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些企业的治理问题也就自然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市场转轨成功的关键。 对中国企业而言,由于转轨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以上三种模式又截然不同。中国的公司治理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问题,它涵括了企业内部激励监管机制,企业竞争环境(法律体系,金融系统)和市场结构等。与其他国家一样,当前中国的公司治理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多以国有企业为主,而国有企业的股权又十分集中。流通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 2、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内部人操纵公司运作,进行大量关联交易。 3、中小股东、债权人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公司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难以与大股东相抗衡,致使中小股东失去监督大股东的有效方式及动力。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司法程序上的有力支持。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4、董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公司董事会结构不尽合理,执行董事所占比例过高 。 5、法律环境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与现实的公司运行环境不相宜的规定,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孱弱的法律体系已在事实上阻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改善。 6、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一方面,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运营的情况还十分普遍, 有些需要破产的企业也不能履行破产程序。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往往会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 公司治理对中国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加入WTO是中国快速融入国际社会的标志性事件。 这种融合的成功性如何,关键一条是看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较低、技术相对落后,只有改进公司治理的结构,才有可能缩小这种竞争力上的差距。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