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稿在正犯·共犯区分制的立场上,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例,就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根据进行具体评述,如对共犯预备、共犯未遂、共犯中止以及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成立条件、认定和可罚性等问题提出具体解决路径立足于“三阶层”犯罪成立条件,将共同犯罪的未完成罪视为对构成要件的二次修正,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共犯二元区分制的立场;对“共同犯罪究竟什么是共同的”这一问题的解决采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就共犯的本质属性,采取限制从属性说作为立论依据;就正犯的处罚根据,仍应坚持传统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就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应支持混合引起说的观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