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CIP号:2017042066
书号:978-7-5161-9944-2
出版地:北京
出版时间:2017.4
定价:¥5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则体系并没有将国际海运纳入调整范畴,而是要求缔约国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寻求合作以解决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尽管国际海事组织已经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修正案的形式对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但作为气候变化领导者,欧盟认为这些举措尚不足以减少海运温室排放。为此,欧盟要求国际海事组织进一步建立全球海运减排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减少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然而,鉴于各国在海运减排方面利益的高度多样化与复杂化,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构建迟迟无法提上议程,为此,继推出单边国际航空减排措施以后,欧盟再一次提出要针对国际海运建立单边国际海运减排市场机制,要去所有进出欧盟港口的外国船舶为它们全程温室气体排放在欧盟购买相应的排放配额,由此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其单边海运减排市场机制域外管辖合法性的质疑。本书也因此分别从国际海洋法、习惯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制度、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贸易法多个层面对欧盟海运减排市场机制域外管辖的合法性进行了系统和全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