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说明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科处刑罚程度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批判吸收己往刑法理论和犯罪构成的研究成果,加以创造和发展,用以论证那些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哪些必不可少的要件构成,以及这些要件的相互关系,和它们各自在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方面的作用的科学理论。因此,它不仅是理解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依据和建立刑法总论中关于犯罪的各项理论的基础,而且对于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刑罚的具体适用,以及解决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也有直接的关系。它的影响作用及于我国刑法科学的整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