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自然人享用适宜的生态功能的概括性权利。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权利依据,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主体缺乏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要求性。对环境权利可诉性的争论包括环境权利规范的模糊性、环境权利可诉的民主正当性缺乏、环境司法能力的制约。从环境权利可诉的政治合法性的解析与重塑、环境权利规范模糊性的破解、环境司法能力的突破三个方面论证环境权利的可诉性。环境权利可诉是有限的。环境权利可诉范围是发展的,随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发生相应的变化。环境权利可诉受到客观现实的限制。不同层次的环境义务对应的环境权利的可诉程度呈逐层递减态势。司法保护不是环境权利保护的唯一有效方式,环境权利需要其他方式的保护。宪法诉讼是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根本路径。发现环境权利可诉的中国问题,提出中国实现环境权利可诉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