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中.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6-08-01 |
特色:
培养案例意识发掘司法智慧 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沈德咏 近年来,我们的法官越来越明显地体会到,除撰写研究文章、调研报告外,编写案例已成为展现司法智慧、表达法律见解的*重要的载体。撰写论文需要一定条件,勤奋与时间固不可,少,学术思维也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功。但是,法官不是学者,不是研究员,不是自由作家。为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绝大多数法官终日把自己埋在案卷堆中,因此,非有特殊兴趣和坚定意志恐怕难以转换角色来撰写学术论文。但是,审理案件这一本职工作为法官们扩大自己对法治的贡献提供了另一种途径,那就是撰写优秀裁判文书,编写指导性案例。实践表明,法官们的这一舞台是广阔的。生活之树常青,而案例就是这棵生活之树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法律帝国里,案例是联结法典与现实的纽带,是传承法律智慧、体现法治精神的载体。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展,编写案例已经不限于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说明和阐释,而且扩展到了规范、示范、参考、指导方面。案例指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同的用语,如参考案例、典型案例、重要案例、新类型案例、判决先例、判例、指导性案例,等等,其本身就体现了案例作用的变化轨迹。而且,案例的价值也吸引了学术界的注意力,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案例的角度研究法学,这方面的成果也越来越多。因此可以说,过去的十几年正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关键时期,也是案例研究得到强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些重大变化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案例指导的制度建设有了根本飞跃。我国的案例指导实践早巳有之,但真正做到制度化还体现在两次重要的飞跃上。**次飞跃是1999年的**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第十四条规定:“2000年起,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尽管当时参考案例的选择范围还比较窄,但《纲要》**次将典型案例参考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成为近二十年来案例事业发展的总结、升华,其意义十分重大。第二次飞跃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二五纲要确立了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解释方面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巩固了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个重大变化就是案例的采集、编写、公布、开发已经成为应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篇幅逐渐增大;*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单位通过各自编辑的出版物公布本庭审理的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专门刊登案例的出版物已经确立了其地位;《审判案例要览》是结合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力量开发案例资源的成功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把*高人民法院所有裁判文书都收集起来,作为指导、参考、学习和研究的重要资料……另外,几乎所有高级人民法院都在编印本地区的典型案例,不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也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汇集起来作为学习参考之用,许多法学刊物还开辟了案例评析专栏。这些研究和成果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第三个重大变化是各地法院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审判活动的实践不断丰富,案例的实践作用逐渐增强。江苏高院、天津高院、河南高院、福建高院、昆明中院、郑州中院等不仅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应用法学研究的基本资源和素材,而且注重发挥其示范作用,把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确立下来,作为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各地法院试行建立了不同模式的案例指导制度,赋予典型案例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养法官和律师的案例意识。法官开始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律师们开始在法庭上用与所代理案件类似的案例作为诉讼理由,法律研究者则开始挖掘案例中法律理论和法律方法问题,以案例促进法律的发展。 第四个重大变化就是案例的研究比以前大大深化。二十年前的案例多注重“普法”、宣传作用,而现在的案例更注重法律的解释作用,注重其中蕴含的法理。通过深度开发,突破了对案例的表面、浅层次认识,挖掘案例在法律解释、发现新的法律规则、发展法律理论、丰富应用法理学内容、完善法律部门规则、规范实践做法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深度开发赋予了案例新的生命,也成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条件。 这些重大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案例工作、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的案例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案例的权威性尚待提高。任何案例都有其自然的示范作用,但如何选择那些适用法律正确、解释法律*贴近立法愿意、法律方法运用得当的案例,并以适当的程序将其指导作用确定下来,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案例编选程序和方式尚需规范。目前在案例编选领域中“百花齐放”的局面虽非坏事,但也容易造成混乱,导致案例良莠不齐。因此应当尽早整合各路案例编选力量,确立严格的编选标准,建立专门的编选机构,规范编选程序。三是案例开发的深度还有待提高。尽管目前有些法院和研究机构对案例已经有一些深度开发,但总的来说案例的开发水平普遍较低,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地的案例工作也亟待总结、提高和升华。四是法律界的案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法律界已经开始注意到并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案例,但还远不能适应法律制度统一和法律解释统一的需要。因此,培养较强的案例意识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之一。由*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创刊以来,已经出版了50辑,刊登了近3000个案例。13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依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以案释疑,及时反映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表现了法官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展示了法官的司法智慧,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而且对很多重要的法律理论问题都有所发展。13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逐步形成了严密的组织体系、有序的报送机制、慎重的筛选标准和独特的评析方式,从而保证了所选案例的质量,赢得了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喜爱和尊重,奠定了《人民法院案例选》在无数种案例汇编出版物中的品牌地位。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5年开始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进行改革,并下发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 (法[2005]64)和《*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法办[2005]275号),对案例的编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对《人民法院案例选》寄予了更大的期望。为此,我们必须加倍努力,把《人民法院案例选》办得更好,使其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