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型艺术形式——数字艺术在国内外迅猛发展。数字艺术在滥觞仅20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形成了远远超越于传统艺术规模的生态系统。数字艺术秩序较之传统艺术秩序发生了很多重大的嬗变:一方面,数字艺术既呈现出较之传统艺术无可比拟的互动性、自由性、民主性、多向度性、人性化等特征,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传统艺术鲜见的致瘾化、低俗化、盗版化、虚假化、泛自由化等病象乱象。数字艺术特有的上述行为症候具有普遍性、系统性、内生性、公开性和难控性等特点,对人类身心健康、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一种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这显然已经不再是个传统的艺术美学、艺术伦理学或艺术经济学命题,而是个崭新又重大的艺术法哲学命题。鉴于这一命题国内外尚鲜有研究,本书以系统思维为致思路经,综合运用哲学思辨、实证调查和比较研究三种方法,系统阐明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义务、传播权利/义务、消费权利/义务和监管权利/义务的本质特征,揭示了从传统艺术到数字艺术的权力与义务量变和质变机理,探明了数字艺术系统的非义行为及其对抗机制,并对高碳数字艺术精神损害问题进行了探讨,初步构建其比较系统的数字艺术法哲学理论体系。填补了国内外数字艺术研究中的一项空白,对数字艺术学科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针对这一然而,国内外关于人类艺术行为的法学研究长期以来都非常薄弱和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