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论转型经济中的政府规制改革

作者陈富良
出版社
出版时间暂无

特色:

特许投标制度。政府如果给予特定的企业垄断性的经营特许权,由于缺乏竞争的刺激,便有可能产生企业不努力提高内部效率的倾向。作为缓解、排除这一弊端的手段,可以使用的一种方法便是将所给予的经营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之后,再由竞争投标制来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某种公用事业服务时,认定由一个特定的企业承包是经济的情况下,给予这个企业以垄断权,但同时,又以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刺激为目的,在一定期间以后,由竞争投标来决定将特许权授予那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的企业,这样一种制度就是特许投标制度。 区域间竞争。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 社会契约制度(或称成本调整契约)。作为激励性规制在实际中运用的良策而闻名于世的是美国在电力事业部门中广泛实行的社会契约制度(或称成本调整契约),这是指规制当局与被规制者之间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能够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企业报酬,否则给予处罚的一种方式。 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在英国电话通讯公司实行民营化时被提出来的。它是在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刺激的基础上的价格规制方式,即规制当局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了价格的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匕限以下自由变动。 但是,激励性规制在实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弊端。特许投标制在自然垄断行业并未广泛运用,因为自然垄断产业有较强的成本沉淀性,一旦新企业通过投标代替旧企业。那么,对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将成为难题,难免发生浪费和损失。在竞争性的企业中,这也许并不是一个大问题。问题在于特许投标制度未必能确保有效的竞争。原因是:存在着投标企业之间进行妥协、合谋的危险。尤其是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越少,这种危险就越大;已经拥有特许权的现有企业,对于想加入的投标企业来说,在投标时往往可保证战略上的优势,也就是说,现有企业在取得特许权期间,随着经营、服务而获得了经验性效益,能够实现更低的成本的可能性比新加入的投标企业要大,而且,现有企业在经营、销售方式和需求结构等方面所掌握的信息也比新加入的投标企业要更充分,即会出现信息的非对称性。 这些原因表明,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