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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从对犯罪构成的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的考察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构成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而提出的一种理论概括、理论概念,经过学者们的努力逐渐形成一种理论体系。当一个国家的一个时期的刑法通过立法予以认可并通过明文规定,在法律的具体条文加以全面体现时,理论的犯罪构成就成了法定的犯罪构成;当一个国家的一个时期的刑法对犯罪构成还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未能通过立法规定加以确认并予以体现,或者仅仅在某些具体条文中反映着犯罪构成的部分内容时,那么即使在刑法中存在着某些“法定的犯罪构成”,作为整个犯罪构成仍然是一种理论概括、理论概念和理论体系而存在于刑事法律规范之外。从对我国刑法的现实规定的透视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分则条文虽然已经反映了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有着某些“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但是我国刑法的总则规定还没有完全认可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体系,甚至在整个刑法规定中还没有出现犯罪构成的名称。因此,犯罪构成至今基本上仍属于一种自成体系的理论概括和理论体系,这也是犯罪构成的属性问题、甚至是犯罪构成体系内容经常发生观点分歧、意见争论的缘由。 刑法理论是复杂的、纷繁的;刑法规定是简洁的、明确的。同一种刑法理论在不同的刑法规定中可能有不同的体现;同一种刑法规定在不同的刑法理论上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对立与统一的矛盾现象,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刑法之中几乎都有反映,并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我国亦然。不然,有关刑法的一切理论研究和探讨都将成为多余。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学成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可能争论*为激烈、内容*为繁杂、体系也将*丰富多彩的一个领域。关于犯罪构成的属性问题的不同见解也正反映了这一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刑法学者提出将犯罪构成划分为作为规格的犯罪构成和作为理论的犯罪构成的二元化体系,并赋予每一个犯罪构成以确切和统一的定义,使二者在概念和内容的内涵和外延上加以明确的区别,指出两种犯罪构成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区别: **,作为规格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的属性,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理论的犯罪构成,它本身不是犯罪规格。犯罪规格仅仅是它研究和说明的对象。理论的犯罪构成具有理论的属性,但没有法律效力。当理论的犯罪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规格时,它也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这种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