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职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哪里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同时,国有企业职工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所需生活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津贴等,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执行。因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职业保险金标准无关。如果您需要了解有关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