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向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是: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是相关法律依据:
《学生集体用餐操作规范(试行)》由教育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共同修订发布,于2022年5月3日起实施。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提供单一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服务。此外还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自行采购集中加工供餐食品的,应当依法向集中食品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食品经营者采购,不得自行加工供餐食品或委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工供餐食品。同时规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供供餐服务前应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供餐食品安全等。
因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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