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Nicholas等英方主编燕宏远,韩民青中方主编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2-12-01 |
特色:
本书是一项中英两国学者合作的成果,全书主要由数十位英美著名哲学家撰写,也包括一些中国学者关于英美哲学的研究论文。
为使本章的主题开宗明义,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语言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它所关心的是语言问题。但是就这一研究领域而言,这种说法从许多方面看是失之笼统了。要想更好地说明什么是语言哲学,我们首先需要划出一条界线。大家都有关于语言的想法,使用着有关语言是什么以及如何使用它的一般的日常概念,还有一些人,如理论语言学家,则对语言进行科学的研究,对语言及其使用有着更为专业化的认识。对语言的日常概念和科学概念做出区分之后,我们可以说语言哲学所研究的是从我们普通的日常概念中产生的问题。语言学哲学(philosophy of linguistics)研究语言科学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语言哲学(philosphy of language)和语言学哲学之间的区别,类似于心智哲学(philosophy of mind)和心理学哲学(philos-ophy of psychology)的区别。不过这仍未给出一个十分清楚的概念,使我们可以了解语言哲学所独有的那类问题。维特根斯坦(1953,第119页)说:“哲学的作用是去揭示某些明显的无稽之谈或鸬鹚的鸣叫是如何不可思议地突破了语言的局限而达成了理解。”根据这一观点可以十分容易地看出,几乎所有的哲学都涉及同语言有关的问题:有关我们正确或错误地理解语言的方式,有关我们如何错误地把明显的胡说八道认为是可以认知的,以及有关语言所不能表达的事情等等。但是,尽管语言在20世纪的哲学中恶性膨胀,语言哲学仍有它特有的、可以辨认的研究领域。指出这一点*容易的办法,大概就是说它来自一个绝对的基本事实,即语言的表述是包含着意义的,可被用来谈论这个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对于语言哲学来说,它所研究的基本对象就是语言的意义。本章介绍这一研究所采取的一些方法,读者也可读一下与此有关的各章:心智哲学、逻辑哲学、弗雷格和罗素以及维特根斯坦等等。 法哲学处子许多问题的交汇点上。这些问题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命题的逻辑属性(描述性的或规定性的)、审判独立于政治的可能性以及法律与有组织的力量(organized force)之间的区别。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概念的道德中立性,主张法律体系是一些人为的规则,按照某些具体标准,这些规则是清晰准确的。与此相反,传统的自然法学诉诸法律的根源——正义与公共福利。现代法学争论常常围绕审判程序而展开,突出的问题是,法官在适当根据个人道德准则进行审判时,应当以什么为界限,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专业法规的运用。 大多数人通常认为,法律不过是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