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作者主编:江平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3-01

特色:

片断: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稳定规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经济秩序主要靠法律手段来维持。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而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更多地是发生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因此,合同是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有序,所以,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作为重要的法律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是对合同概念的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人身权、所有权、债权债务、亲属、继承等。而合同也有多种类型,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看,排除了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的调整,因此本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指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但从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体间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旧有的三个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概念,但从三部合同法的第2条关于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中也反映出各法对合同所下的定义。经济合同法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则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订立的合同。经济合同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技术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法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统一称为“合同”,明确表述了合同的概念,该概念将合同界定为财产合同,以免引起歧义。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除了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此外,除了民法上的合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合同,这是更广义上的合同。因此,合同这个词因使用的范畴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本法中所称的合同应是狭义上的合同概念,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指债权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从合同的性质上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要正确理解合同的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2)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原来的合同立法中,使用的是“公民”的概念,但是因“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民法上的准确意思,故本合同法抛弃了“公民”的用法,而使用了“自然人”这一科学、准确的术语。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在合同法中,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团体,在我国主要有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等。(4)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客体是合同标的,内容是合同标的的给付和给付请求。“设立”,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变更”,是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内容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出来,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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