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4卷

作者陈金钊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3-26

特色: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陈金钊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但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法律思维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大学开设了法律方法论课程,法律思想网中也有了法律方法论的栏目,有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法律方法论的课题),并且很多学者相信,规则(包括程序)、理念和方法是法治实现不可或缺的因素,但从总体上看,法律方法论仍然处在学界的边缘,甚至连法官及其法院系统的研究机构也没有正视法律方法论的应有地位。法官们研究的课题多围绕完善立法,而所谓培训工作大多是对新法规的宣传。这些都彰显了对法律方法的意义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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