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运作行为

作者(美国)唐纳德J.布莱克著、唐越等译译者:唐越苏力/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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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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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同样使人们脱离法律但却是在另一个极端的,是生活在不同世界中的人们,他们之间的距离比陌生人还要远。这种距离遥远的*典型例子是生活在不同文化中、不同的部落或国家中的人们,但也非必定如此。例如,在波斯南部的巴瑟利人中,畜牧和耕作两种生活方式共存,一种是游牧的,另一种定居的。尽管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宗教以及许多共同习俗,但因为畜群总是处于迁徙中,游牧的必要将游牧人与农民完全隔离开来。牧民和农民之间发生矛盾虽有可能——比如牧民的牲口践踏了农民的庄稼,但这是处于社会真空地带的冲突,是没有共同社会制度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尽管在游牧民内部和农民内部不时出现法律,但在他们两者之间却不出现:游牧人和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冲突双方的接触不会持续很久;他们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排除了所有通常是与调解和解决纠纷有关的活动。如果由他们自行解决,他们只能调动他们各自社区的全部成员为此大打出手——在法尔斯南部处处可见的设防村庄证明了昔日使用这种解决方式是很经常的,甚至在今天也偶尔运用[Barth,1961:79,又见,74.78页]。即使在传统社会中的某个地方,也可能划分为不同的世界,各自的人民彼此完全互不依赖,很少见面,从无交往。这可能存在于不同民族的群体之间,但也会表现为其他方式。例如,在黎巴嫩偏远的利巴亚村,两个大家族的生活几乎完全分离:自从人们有记忆以来,利巴亚村就分裂为以家族联盟为基础的两个对立派别——一方的首领是阿寇斯,另一方是阿伯拉罕。每一派别(除了个别的抢婚外)都是内部通婚……。所有的娱乐活动、政治活动以及家庭或其他生活的周期性活动都是按这种二元分裂的格式构成[Nader,1965:395]。由于在这两部分之间关系距离很大,而在每部分的内部又几乎没有关系距离,利巴亚几乎没有法律这一点就不令人奇怪了;事实上,它也没有自己的警察和法庭(见Nader,1965:395)。就存在着距离的这两部分而言,这与敌对部落之间或子部落之间的关系不无相似之处,在这一点上,与一种国际间的关系也不无相似之处(见Hoebel,1954:331;Barkun,1968:118,121.122)。一个地区,如果其各个部分之间几乎没有交往,这个地区可能会有世仇或战争,但不可能有很多法律(见Colson,1953;Nader,1965:398.399)。然而,当关系随着时间、随着年、月、日而变化时,这种关系的社会控制也随之变化。完全分离的人们可能会相识,或者今天的情侣明天可能分手,而当这些发生时,法律就会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种可能(见Start,1974:17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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