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

作者王才亮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5-01

特色:
拙作《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出版后仅两个月便库存告罄,如果枚从作者和出版社及书店的角度,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但站在读者的角度却未必是好事。这本书不是讲风花雪月的小说,也不是奇闻乐趣的传奇文字,而是一本法学专著,研究的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字里行间是焦虑和忧思。我一介执业律师,无名人效应,自无此热销之个人原因,追根究底,乃拆迁纠纷未退热也。细想至此,我不再有丝毫喜悦,而是为众多拆迁当事人而担忧o自我的拙作脱稿至今,半年有余,期间有两件大事,不能不说。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9月19日发出了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紫急通知》)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拆迁纠纷的关注。相继,建设部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两个规章,《紧急通知》及两个规章的内容与拙作的现点基本吻合,实为所见略同。二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出了重大的修正。其中对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修改引起世人关注。其修改的内容涉及了拆迁两方面的关键部分。一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征用或征收,但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要有法律的规定;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房屋实行征收或征用,从而使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了质的飞跃。毫无疑问,拆迁的本质是征收,过去宪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吗?没有!对拆迁纠纷,中央过去有如此高度重视吗?没有!然而,我们如果有了《紧急通知》与《宪法修正案》就可以认为天下太平吗?错了!如果拆迁纠纷迅速平息或减少,我的这本小书就不会如此热销。鉴于上述,当法律出版社建议我对原书修改并补充以便再版时,我毫不迟疑地应允,即使手上尚有较大标的的代理案件要去接也没有犹豫。责任所在,我又伏于灯前案上,对原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一章即:关于拆迁立法的探讨,以期对解决目前仍未平息的拆迁纠纷有所帮助。就在动笔的这一天,我来到西交民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呈上我的《关于尽快拆迁立法的建议》,履行我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行使公民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并在建议的第四点明确提出:“上述法律出台或修改之前,应废止政府经营城市的做法,重新审查土地储备活动,非紧急情况应停止新的征地、拆迁项目的许可,以避免大量的违宪行为冲击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宪法权威。”在这份建议的末尾,我写道:“国家法治,公民有责,权上书建议之!”这也是我对这本书修改补充的主观意愿,希望读者能理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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