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作者郎胜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1-01

特色: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它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推进我国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特别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如关于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明确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做出规定等。二、强调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相结合。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而且专门规定了对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法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此,法律从两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法律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车或者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道路行驶,对超载车辆一律扣留直至违法状态消除,不得罚款放行等。第二,对超载、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高数额的罚款、暂扣驾驶执照直至行政拘留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但另一方面,法律对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取得、交通信号的设置、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等与人民群众的交通活动密切相关的事务的规定又充分体现了方便群众的原则。三、总结道路交通管理经验,注重科学管理交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改革成果,及时地加以法律化。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等。规定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实施处罚。通过依法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深入宣传、学习和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本书由刑法室主任郎胜任主编,刑法室副主任王尚新、黄太云任副主编。刑法室的郎胜、王尚新、黄太云、滕炜、王爱立、徐霞、汤卫平、王倩、臧铁伟、李再顺、李寿伟、雷建斌、王宁、卜范城同志参加撰写。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准确阐释立法原意和条文的应有之意。但因时间和水平有限,释义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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