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比较研究(精装)

作者陈本寒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0-01

特色:
物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然而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物权制度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各国中都有较为详尽的立法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这种体例为意大利、西班牙、拉美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很少用物权作“物权编”的标题,多使用“财产”或“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作“物权篇”的标题。1942年重新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用“所有权”来取代物权作为物权编或财产编的标题。《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严格划分,不仅单列债权编,而且也将物权编单独列出。在此之前,尚未有单独物权体系的先例,这应当说是德国民法典的创举。明确使用物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或者“物权卷”的国家和地区仅有阿根廷、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中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使用的是“财产”一词。这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不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从中世纪的封建土地制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没有采纳“物权”一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一词,第五章使用的是“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但是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承认物权并将在制定民法典时单独制定物权法,这已经是不争的趋势。物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本书从比较的角度,从物权制度的产生到物权制度的发展,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和理论为线索,选取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前苏联、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对物权制度的各部分进行介绍、比较,力求分析各国物权制度的立法缘由、蕴含的法理。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加上时间仓促,难免有许多缺点和错误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全文共七章: **章生点分析了传统担保物权立法与近现代担保物权立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并就支撑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附随性理论和独立性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同时,对我国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进行了检讨。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各国学者对担保物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不同定位和体系设计,并就我国未来立法中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与体系构建问题,提出了建议。 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各国在不动产担保的种类设计、登记公示制度和公示效力问题上存在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克服我国不动产担保立法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第四章详细阐述了各国在动产担保的种类取舍、公示方法和效力问题上存在的差异,以及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并就我国立法对于上述问题应取的立场,特别是关于动产抵押和法定担保物权应取的态度,阐述了作者的看法。 第五章围绕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制度和所有权保留制度,重点阐述了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在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设定、公示及其效力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做法,并就我国立法对非典型担保应取的态度和建立我国非典型担保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和建议。 第六章主要围绕各类典型担保之间、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间的竞合效力问题,分析了各国立法或判例的不同规定和解释。在阐述担保物权竞合效力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担保物权竞合立法不完善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修改建议。 第七章在介绍各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担保物权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运用,并对我国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评析,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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