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比较研究

作者刘文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0-01

特色:
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 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 “私法是众法之基,欲治公法必先治私法。”基于私法即民商法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开展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需要对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调整市场经济立法中的先进法律规则和立法技术进行大胆借鉴和移植,这就要以民商法的比较研究为基 础和前提。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择其优者而采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私法的适用还是公法的适用,也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开拓视野,熟悉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商法的基本规定和学说,掌握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领会法的精神,不断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对于法学教育和研究而言,开展民商法的研究更具有深远的意义。比较民商法为政法院系师生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全新的信息,他们从中可以了解和尊重其他国家特有的民商法文化,从而更好地加深理解本国的法律,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研究水平,以便为本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更科学、更可靠的理论指导。 目前,我国有关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若干部比较民法的著作,有的高等院校还开设了比较民法的课程。但是,从总体上看,对于民商法的比较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关比较民商法的著述亦未形成系列,这与有关本国民商法的研究是不成比例的。为此,我们编写了这套比较民商法系列丛书,期望推动法制建设和学术研究进一步发展。本套丛书包括:民商法总论比较研究、物权法比较研究、合同法比较研究、亲属法比较研究、继承法比较研究、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公司法比较研究、票据法比较研究、证券法比较研究、破产法比较研究。 本套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既有理论界的专家教授,也有相关部门的法学工作者。他们均为中青年学者,大都具有博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较深;思维敏捷,锐意进取,常年活跃在相关领域的学术前沿,且熟悉具体的实务操作,为保证丛书的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近20年,财产继承始终是我重点学习和研究的课题。多年前,我曾参加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中国民法学》的研究。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分为几部专著出版。我(用“刘雯”的笔名)承担了其中的《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199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部分篇章的撰写。《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这部专著,全面、客观地分析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揭示了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不过,该书虽然在论述具体的财产继承制度时也对外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但它主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阐述财产继承的问题。我在完成了这部书的撰稿工作后,就萌生了一个想法,想对财产继承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做深入地比较法研究,单独写一部继承法比较研究的专著。但由于我随后还参加了《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等其他专著的撰稿工作和一些其他原因,所以迟迟没有动笔。 2000年,徐武生教授、靳宝兰教授组织众多民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撰写比较民商法系列专著,我非常荣幸地承担了其中的《继承法比较研究》一书的撰稿,多年的心愿终于得以实现。经过认真的学习和研究,我完成了《继承法比较研究》的写作。《继承法比较研究》一书,全面分析、比较了世界各主要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继承的各项具体制度,不仅分析、比较了我国和法、德、瑞、日、英、美、俄等主要法系的典型国家在具体继承制度上的异同,还尽可能地收集了一些亚非国家的法律资料,并加人到分析比较中。本书还总结了外国继承法律制度中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为我国制定民法典、完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由于我个人学术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愿接受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的批评指正,也欢迎法律专业的学生和各界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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