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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税法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和经济法学专业主要课程之一,也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重要课程。为了适应税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税法》教材。本教材从大纲的拟订到各章节的撰写,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税制改革和国家依法治税的实际,反映近年来税收立法和税法学研究的成果,力求准确阐明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努力使本书在税法理论和结构体系上有所创新,在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方面做到有机统一。本书共五编十六章,**编为税法基本原理;第二编为税法基本制度;第三编为流转税法制度;第四编为所得税法制度;第五编为财产、资源和行为税法制度。**编、第二编为税法总论的内容,第三、四、五编为税法分论的内容。《税法》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供本科学生使用,但也可作为经济法研究生的主要参考书。本书由徐孟洲教授任主编,各章撰稿人为:徐孟洲:**、二、三、四、十四、十五、十六章;朱大旗:第六、七、八、九章;殷少平: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王立杰:第五章。此外,邓益智、梁霏、段小茜、彭新林、宋艳、范红娟、李文华等同志参与了本书资料整理或翻译工作。在编著本书的过程中,作者虽已尽其所能,但由于学识水平与撰稿时间短促,如有不当与错误之处,尚请使用者指教,以便再版时修订。编著者1999年9月
片断: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实施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这说明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纳税的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的概念是税法上的专有概念,各国法律对居民都有明确的界定。所谓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按照该国税法的规定,由于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为非居民。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所得征税。”①在税法上使用“居民”的概念比使用“人民”、“国民”、“公民”等概念更为科学,因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有承担纳税义务的可能。第四,包含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体现了税收形式的“三属性”。“基于法律规定”意味着强制性和固定性(规范性)的特征,“不直接偿还”或“无偿”表明课税对每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财富的无偿转移给国家。第五,为了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的行为排除在税收行为之外,定义使用了“非罚”一词来概括这层意思。第六,定义中“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不仅表明税收的形式特征,而且包含着税收的社会属性。我们认为,将税收归结为一种课征行为——即强制性经济行为,是较为科学的。因为税收既不是一种单纯的物质或财富,也不是一种抽象的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驱使的生动具体的符合规范标准的行为,即课征行为。这种课征行为即体现为一种强制性经济行为。二、税收的分类税收的分类是指对税收体系中的各种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归类。对税收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研究、对比各种不同税种的特点和优劣,以便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化的税收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是指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征税为目的的税种。资源税是指对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2.根据税收*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将税负转移给他人,由他人负担税负的税种。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类方式是由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的各种流转税都属于从价税,但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属于从量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屠宰税属于从量税。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是指用于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收。目的税是指专款专用的税收,如社会保障税。我国现行税制中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是目的税。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我国的关税和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中不包含税款在内,属于价外税。其他从价税均属于价内税。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税收划分方法,如累进税和累退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但从税收理论以及世界各国税收实践来看,以征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对税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基本、*重要的方式。我国也主要是采用此种分类法。三、税收的根据税收的根据是什么?换言之,税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什么?“这是整个国家税收和社会主义税收理论的一个基础。只有对此有明确认识,并确认社会主义税收必然要存在,才能进而谈到税收的其他理论和政策、制度问题。”①我们认为,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