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主编:马怀德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1-01

特色:
编辑说明:说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根据司法学校新制定的教学方案,对原来教材分别作了审定和重新修订。这批教材的突出特点是应用性强。着眼于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中国现行法律为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适合于司法学校的教学特点。《中国行政诉讼法学》是该系列之一,由马怀德任主编。由于编写司法学校法学教材缺乏经验,编写时间较紧,书中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中国行政诉讼法》撰稿人分工如下:高家伟**、二章,第五章**、二节王成栋第三、四章马怀德第五章第三节,第六章**、二节张越第六章第三、四、五、六节张吕好第七章张步洪第八、九、十章责任编辑杜学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1998年11月

片断:(二)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下述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实体法。依所规范的主体不同,行政实体法可以分为有关行政机关(被告)的实体法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实体法。前者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设立和职权的行政组织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单行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后者主要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行政程序法。一方面,与上述**点相似,行政程序法也可以分为有关行政机关的程序法和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行政机关必须全面遵守两个方面程序法规定。另一方面,程序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容之一。无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相关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人民法院仅仅在判决书中引用行政实体法的规定,而忽略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这种做法使人很难肯定人民法院是否审查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更不能知道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依据是什么。其实质不过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落后观念的延续,对行政法制建设极为不利,应当改变。第三,行政诉讼法。如同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自己的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守自己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无效。人民法院在依据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时,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即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的共同的原则,但是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有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行为,其基本属性与人民法院的裁判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国家权力)的行为,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都不得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必须首先以行政机关所调查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为准绳。换言之,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是在行政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之后再一次以事实为根据,是对同一案件事实的二次调查认定;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是在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之后再一次以法律为准绳,是同一法律规定的二次适用。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具有事后审查性质的基本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首先,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