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日集

作者周作人作者国家:中国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特色:
“有五篇是翻译。有人或要不赞成,以为翻译不该与自作的文章收在一起。这句话自然言之成理。但我有一种偏见,文字本是由我经手,意思则是我所喜欢的,要想而想不到,欲说而说不出的东西,固然并不想霸占,觉得未始不可借用。正如大家引用所佩服的古人成句一样,我便来整章整节地引用罢了。这些译文我可以声明一句,在这集内是*值得读的文字,我现在只恨译得太少。在自己的文章中只有一篇《忒罗亚的妇女》觉得较好,这篇戏曲的原文实在也值得全译。”编辑说明:周作人自编文集校订说明一、本丛书收录周作人所著诗文别集共三十六种,皆系作者自行编就,乃为现存之全部;其生前故后为他人所编纂者,不在此列。二、此番印行各书,均选择较好的版本作为底本,编次内容等一律保持原貌,未予改篡删削。三、所做校订工作,限于下列各项(一)尽量搜求多种印本及报刊进行校勘,并对显系排印失校者酌予订正;(二)将繁体字改为简体字,但可通假者仍予保留;(三)给正文中提到的书籍和文章标上书名号,原作书名写法不规范不便添加符号者,容有空缺;(四)其他标点符号用法,多依从作者习惯,除个别明显排印有误者外均未予改动。

片断:十六杀奸十一月二十七日《世界日报》上法庭旁听记的题目是《杨家庄捉奸杀双案》,下注“原夫把奸夫淫妇一对人头——装在口袋里去投案”。宛平县的农人曹殿元因妻曹刘氏与张宽通奸,把这两个都杀死了,这并不算什么奇事,但记事中有一节话却很有意思。“曹被众人这样一耻笑,就打算要杀张宽。但是杀人是要抵命的,所以几次动了杀念,又吓回去了。后来曹在无意之中听见人说,大清法律上写的有条文,说捉奸捉双,要把男女两颗人头同时砍下来,那是不要抵命的。曹本是一个无智识的人,听见这话,他也不知道前清法律现在是不适用的,所以听见有几个人这样一说,他就下了杀人决心了。”结果是在今年“古历九月初十日”他遂犯了上边所说的捉奸杀双案,在北平地方法院审理中。这件事自然就令人联想到十一月二十五日《京报》上登载的“某军搁验拘辱法官案”上去。据检察官连寿庚在北平法官全体会议席上报告,“本法院于本月十八日夜十一时准公安局北郊区署电称,第三分署界内大有庄十字街上有曾姓妇被现任国民革命军第三集团军十五军第二师参谋曾贤岑用枪击伤下身二处,旋即抬回十字街头九号(即曾贤岑之家),因伤重身死,请速检验等语。十九日上午九时十一时间又接该区署电称,该曾姓妇即系曾贤岑之妻,因平日不安于室,致被曾贤岑用枪击死。现该尸业经第二师长张显曾迫令抬往大有庄马圈东宝地内掩埋。”结果是,“检验之际突有兵弁数十人蜂拥而至,均各持手枪,驱逐在场警察,并以手枪迎面威吓寿庚及书记官署长署员等,迫令离开尸场,声势极为凶暴。其时环观民众数百人均纷纷逃散,秩序大乱。寿庚睹此情形,当即离开数步,该兵弁等仍持手枪追随,迫令同赴该师团部,至团部时该兵弁等犹声呼殴打,幸未下手。”关于所谓摧残法权问题我们不想讨论,因为一则对于法政完全是外行,二则虽然“拘辱”到底比张宗昌之枪毙高等厅长要好得多了:究竟是国民革命军,又有当局在平坐镇,距大有庄不过二三里路,不见得会闹得怎么厉害的。我所觉得特别有意义者是,上边所记的两个案件都是杀奸。宛平县农人曹殿元因其妻曹刘氏与人通奸,遂实行捉奸捉双,根据了“大清法律”。国民革命军第三集团军第十五军第二师参谋曾贤岑因其妻曾李氏“不安于室”,用手枪把她打死在十字街头,根据了——军法?中华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杀奸的。农人是“无智识”的,军官是有枪的,都不承认中华民国的法律。说他们是无法律那也是太冤,不过他们承认更古的法律罢了:许可杀双的大清法律比中华民国古,许可杀单的自然比大清更古了。表面是中华民国,也有了民国的法律了,然而上上下下都还是大清朝或以前的头脑,确信“女子是所有物,犯奸该死”,只看这两件杀奸案可以为证。中国现在到底不知道还是什么时代,至少总还不像民国,连人权都没有,何论女权?——我看那班兴高采烈的革命女同志,真不禁替她们冤枉!(你们高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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