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手册

作者高进民
出版社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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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大的受益者就是民办教育的出资者。《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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