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

作者李龙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特色:
迄今为止,在世界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没有形成一种众说归一的、权威性的理论体系,尽管如此,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的价值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因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理论地位,使这一理论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起点;同时也因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本身的抽象性和研究难度使许多民事诉讼法学者视诉讼标的理论为畏途。李龙同志勇于涉猎诉讼标的这一理论领域,并敢于将这一论题作为他博士论文的题目,其理论胆略着实可嘉。在1999年6月博士论文答辩通过以后,李龙对论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这本很有价值的专著,本人乐于为其作序。  作为中国大陆**本系统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专著,作者首先对民事诉讼标的的概念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并阐明了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接着本书以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纵横考察和鞭辟入里的评论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对我国目前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比较研究了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与诉权理论、各类型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与请求极竞合、多数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的变更、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理论等相关的、重要的理论问题;*后,本书合理地构想了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基本框架。作者精辟地认为,世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走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旧诉讼标的理论)到诉讼法学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再到新实体法学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尽管这三个阶段的学说都不够完美,但实体法学说是诉讼标的理论的必然归属。作者在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观点时,对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诉讼标的的不同含义和一些民事诉讼法教材中的理论矛盾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并进而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建立的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能性。作者在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时认为: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考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官的素质,必须考虑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诉讼目的以及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相适应。本书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上述研究和得出的结论,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是*为系统、广泛、深入和*为新颖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  任何理论观点都不可能是绝对真理,真理性和合理性总是相对的。本书并没有试图终结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也没有试图建立一种*后的、终极的理论体系;作者只是在对各国现存各种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以后选择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可能其理论本身不是*新的、*完美的,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或许也不是*彻底的、*能自圆其说的;但作者的独具匠心的设计是*能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接轨的,因而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李龙同志自1995年留校任教以来,热爱教学工作,善于将深涩的理论观点用非常生动、朴实的语言表达出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其讲授的诉讼法几门课程深受同学们的喜爱;在本书中他的这一语言特长也有比较充分的表现,使本来抽象、晦涩的诉  讼标的理论观点变得易读和易懂了。在本书即将出版之时,作为他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导师,我感到无限的欣慰,我衷心希望他在以后的工作中能继续教学、科研“两手抓”,再多给读者奉献些易读易懂的理论性作品。

世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走过了一个从旧实体法学说到诉讼法学说,再到新实体学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尽管这三个阶段的学说都不完美,便实体法学说是诉讼标的理论的必然归属。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建立必须考虑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官的素质,必须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诉讼目的以及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相适应。作为中国大陆**本系统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专著,作者并没有试图终结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论,也没有试图建立一种*后的、终极的理论体系,只是在对各国现存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以后选择了一种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可能其理论本身不是*新的、*完美的,对许多问题的解释或许也不是*彻底的、*能自圆其说的,但作者对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和得出的结论,独具匠心的设计是*能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接轨的,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是*为系统、广泛、深入和*为新颖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价值,因而也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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