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所遵循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为“协约自治”,即由职工方与企业方自主决定劳动条件,并予以实施。实践中,启动协商程序的主要因素,是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而非立法追求的企业工会倡导;协商商谈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导或企业统合两种情况,而非立法追求的职工方与企业方平等商谈;协议审查中,政府超负荷的工作量由地方总工会巧妙分担,而非立法规定的政府单独负责协议的效力确保工作;协议履行阶段,政府、地方总工会分别开展的灵活多样的评比、巡视活动,激励和督促了集体协议的履行,而非立法规定由劳资相互监督和劳动监察作为履行监督机制。故工资集体协商实践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为“统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