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全国总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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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 | 2006-06-01 |
特色:
一、安全基本知识1.权利和义务①从业人员有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②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也有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③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④有了解施工现场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施工应急措施的权利;也有相互关心,帮助他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的义务。⑤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也有尊重、听从他人相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的义务。⑥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也有接受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真诚批评、善意劝告、合理处分的义务。⑦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也有遵章守纪、服从正确管理的义务。⑧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有义务及时向本单位(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⑨发生工伤事故时,有获得工伤及时救治,工伤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也有反思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的义务。2.安全教育①新进场或转场王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统一归档管理。③季节性施工、节假曰后、待工复工或变换工种也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3.持证上岗工地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起重指挥信号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电梯司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特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4.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参加班前安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