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史料集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中下)

作者徐康英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1-01

特色:

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通信部队人员遭受 空袭损害请援暂行救济办~-Oil令 (1940年10月9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65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政部部长何应钦会(二九)预渝字第22762号呈称:案奉钧会交下军令部九月二日第七七八五号呈一件,为据通信兵指挥官华振麟呈:以在中央各军事机关工作之通信部队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请援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予以救济,其救济费即由配属服务机关发给,请核示等情一案,饬核办。等因。经核可行。除函复外,理合备文呈请核备,并准通饬中央各军事机关知照,实为公便。等情。据此;除指令准予照办并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九年十月九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二一76] 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抄发军事机关服务 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法训令 (1940年11月6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二计渝字第671号 令军事参议院 案据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呈称:案查前奉钧会颁发修正中央各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暂行救济办法到部。遵经施行以来,兹查尚有应行请示者数点谨陈如次:(一)原办法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未经确定范围或距离里程,例如本部职员有寄寓在合江合川等处,被空袭损害请求救济者,是否认为适合“较近地带”之规定予以救济?又职员眷属,奉令疏散回籍,而其本籍即系本条所称之“较近地带”,是否得依本办法予以救济?(二)原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自应查明实际损失核实发给。惟所报损失项目有少于本办法规定之*低数目者,是否仍照规定*低数发给,抑照所报损失数核发?(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物寄存亲友处而被空袭损害经查明实在者,应如何办理?(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在途或于驻在地被空袭损害者,应如何办理?(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而衣物遭受偷窃损失者,可否依照本办法核予救济?以上各种情形,未奉详加确定,不敢擅专。理合备文呈请鉴核!指令祗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经饬逐条解释,提由本会第八十一次事务会报决议作为补充办法另行抄发。除分令外,合行检发抄件令仰该院遵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为要。此令。 计抄发空袭补充办法一份。 委员长蒋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军事机关服务人员遭受空袭损害补充办法 一、第九条所载“寄寓驻在地较近地带……”系指其服务机关之较近地带,例如服务机关在重庆而眷属寄寓距离服务机关二百五十华里以内者,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自应予以救济,如奉令疏散地带原系该员本籍者,亦应依照距离里程办理。 二、第六条规定发给救济费数目,其所报损失数目少于本办法之规定*低数者,应按照同条一项后节办理之。 三、职员因公差外出或因他种情形将衣服寄存于亲友处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者,应予救济。 四、外勤人员因公差外出在途或驻在地遭受空袭损害,经查明确实者,应予救济。 五、职员寓所周围被炸焚烧或消防队禁止通行不能近前抢救,房屋存在而衣服遭受偷窃损失,经查明确实者,应照本办法分别予以一部分之救济。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七八二一76]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