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

作者胡荣著/国别: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2-01

特色:
现代化的挑战、抗拒与变迁,是近代以降百余年间中国历史的主题。由是,此段历史实际潜存唯一标准——近现代化。离者虽有一时之盛,但终不能长久。

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是新制度不派中的一个重要研究取向,是由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发展而来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滥觞于亚当·斯密(AdamSmith)的古典微观经济学,*初被称作理性行动者理论(rationalactortheory;参看Monroe,1991)。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在自由市场竞争、在与他人交易或交换时理性地追求*大物质利益。人作为自由市场的理性行动者,获取信息,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并且尽可能选择使物质利益*大化的活动。总之,人们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用*小代价获取*大的报酬或利润。在亚当·斯密看来,在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人都在追求个人的利益,但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的调节下,个人利益的追求却能够增进集体的福利。斯密解决了自霍布斯(Hobbes)以来一直困扰着哲学家的一个问题:在没有一个威权政府的情况下,一个社会中自私自利的公民如何能够产生集体的福利。自195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参看Arrow,1951;Downs,1957;BuchananandTullock,1962;Olson,1965)便开始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在他们看来,就像在经济领域一样,在政治领域人们也常常为稀缺的资源而竞争。至1970年代,理性选择理论已成为政治学研究中*主要的一个理论。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行动者理论的七个重要假设是(参看Monroe,1991):**,行动者总是追求目标的。第二,这些目标反映了行动者所认识到的自身利益。第三,行为是由一个涉及有意识的选择过程所导致的。第四,个体是社会的基本行动者。第五,行动者具有一致和不变的偏好排序。第六,在给予选择时,行动者选择具有*大预期效用的行动。第七,行动者具有广泛的关于可供选择的行动及其可能结果的信息。理性行动者理论认为人总是追求一定的目标的。安东尼·唐斯(AnthonyDowns)把理性行动定义为“合理地指向有意识的目标的实现”的行为(1957:4)。在这里,所谓“合理地”就是“有效地”,即用尽可能少的稀有资源的投人取得有价值的产出。唐斯(1957:20)写道:“我们所说的理性行动,指的是有效地计划以实现行动者有意识地选择的政治的或经济的目标的行动。”在上述两处地方,唐斯都用了“有意识”一词,以便把理性行动与其他行动区别开来。经济学研究的都是目标导向的行为,它所研究的政治人是效用*大化的选民和政治家。作为政治学理性选择理论另一个来源的博弈论也是研究有目的的行为的。与一般的游戏不同,博弈的所有活动都是具有明确目标导向的。博弈论对政治学理性选择理论中由W.H.赖克(Riker,1962)提出的政治联盟理论影响特别大。迈克尔·拉弗(MichaelLaver,1981:21—38)则在他的著作中也提出了与唐斯类似的观点。他指出,理性行动者的模型必须假定(1)行动者追求根据主要效用顺序排定的目标,以及(2)在对不同的行动过程进行选择时,行动者计算获取这些目标的风险和可能的代价。H.A.西蒙(Simon)虽然主张用满足的概念取代理性选择理论中的*优化概念,但他也强调行动的目的性。他写道,除了疯狂的行为,“几乎所有的人类行为都由连续的目标导向的行动组成”(1985:297)。行动者总是追求一定的目标的,这种目标总是与个体自身的利益相联系。拉塞尔·哈丁(RussellHardin)把理性看作是“对自身利益的有效追求”(1982:10)。亚当·斯密*早在《原富》[(1776)1979:426]中认为理性的目标就是追求自我利益:尽管个人只对自己的利益感兴趣,但他们对社会的效率作出贡献。就像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一样,这一行动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左右,以实现并不是个人目标一部分的目标……通过追求他自身的利益,个体促进了社会的利益,这比他真的以促进社会利益为目标更有效。因此,在亚当·斯密看来,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使整个社会获益。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就是基于这一观点来建立民主理论的。他们把民主看作是程序性的政府,理性的、自私的和追求*大利益的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建立起“民主的”权力关系。政治理性的核心是自我利益的假设。自我利益驱使所有的选民、候选人行动,它既使选民选择*接近他们特定偏好的候选人,也使候选人尽*大可能讨好选民。据此理论,自我利益把政治家与选民联系在一起了。村民参与选举之后,面对的另一个抉择是如何在现有的政治制度及村委会选举制度所能提供的选择范围内选择候选人。村民所在的农村社区的特点决定了村民的利益,从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他们对候选人的选择。候选人参选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想为村里做些事情,有的想通过任村干部为发展个体经济提供方便,有的想通过“招干”成为国家编制内的干部,有的则代表家族或派别的利益出来参选。但是,不管怎样,候选人在参选时都会权衡相关的成本与收益。相关的成本不仅包括参选时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物,而且包括当选后担任相应职务要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因担任这些职务而失去的经商致富的机会。相关的收益包括当选后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权力、经济收入、声望、“招干”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机会以及为发展家庭经济而获得的便利。只有当相关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候选人才会积极参与选举。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不同,往往吸引不同类型的人参选。在经济落后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因此留下竞争村委会干部职务者相对要少一些。在这些地方,担任村干部往往会失去经商赚钱的机会,因此对于那些有经商能力的村民来说,担任村干部的成本大于收益,因此他们一般不愿意出面竞选。有时这些人由于其他原因被村民推出来参选了,但他们也只愿意干一届。在经济发达的地方,不仅村委会控制的资源较多,而且担任村干部也有许多发展个人经济的便利,因此参与竞争的人就相对较多。候选人在参选时不仅要考虑参选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考虑参选获胜机会的大小。如果参选的人越少,那么每个参选者获胜的机会就越大;如果参选的人越多,每个参选者获胜的机会就越小。实际上,每个候选人总是根据其他参选者的情况以及自己可能获得选民支持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参选以及参选后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双方实力悬殊,双方就不会花太多精力去争取选票。如果竞争双方势力相当,双方都有较大获胜的把握,竞争就十分激烈。候选人的积极参选是竞争性选举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参与竞争的人数多于相应职位的名额时,选民才有可能在不同的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选举才是有选择的选举。尽管不同地区村民参与竞争村委会职位的程度不同,动机不太一样,但由村民提名作为候选人参与竞争的人并不少。因此,正是候选人的积极参选促成了包括差额选举、竞选演说、投票方式等在内的一系列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实施。如果说多于应选职位的候选人参选是差额选举制度实施的前提的话,那么,候选人之间的激烈争夺则使竞选演说应运而生。事实上,竞选演说是在1994年的选举中,由福建省寿宁县、古田县一些竞争特别激烈的村庄的选民和候选人自发提出的。这一宣传候选人观点的有效形式*后得到省民政厅的认可,并在1997年的选举中在全省范围推广开来。而一个村的竞选演说质量如何,关键就看选举竞争的激烈程度,村中有能力的人是否出来参选了。同样,在竞争激烈的地方,省民政厅对投票方式的一些新的规定,比如一人一票制和不设流动票箱,也能得到严格执行。参选是候选人的*初选择,参选之后,候选人就面临着一系列的策略抉择。在预选大会的竞选演说中,候选人既要许诺上台后为村民干哪些实事,但又不能哗众取宠,乱开空头支票;既扬己之长揭敌之短,但又不能锋芒毕露,不讲策略。有的候选人还借助大字报、小字报攻击对方,但这种攻击也要注意把握分寸。为了争取选票,候选人更是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通过自己的朋友、亲戚进行“拉票”。当然,候选人的这些策略抉择都是在一定的制度限制下进行的。社会制度是理性行动者用以评估他们潜在策略以及选择他们的理性行动的重要依据。制度规则通过提供两种信息达到这一点:**,对于违反规范行为的惩罚的性质;第二,其他行动者未来的可能行动。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许多制度规定正在实施过程中,对候选人的策略选择产生限制的制度规定有两种:一是已经确立的制度的规定;一是正在实施中的制度规定。如果说已经确立的制度规定提供的有关信息是确定的话,实施中的制度规定却具有一定的弹性,有赖相关的行动者通过进一步的互动加以明确。以竞选演说为例,*初的选举规定并没有规定主任初步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在1994年福建省部分地方村民自发地使用这一形式宣传候选人之后,这一做法才得到省民政厅的认可,并在1997年的选举中普遍推广开来。有关选举规定也没有说明候选人可以“拉票”,只规定候选人可以在一些会议上“介绍”自己,而且选举日应停止“介绍”。但实际上,“拉票”已被村民和选举领导小组普遍认可,只要候选人不花钱买选票都是可以接受的。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把制度看作是规则和激励(incentive)的聚集,它们确立了有限理性的条件,因此也就确立了许多相互依赖的政治行动者在其中活动的“政治空间”(Peters,1999:44)。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把制度看作是引导和限制个体行为的机制。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干部的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理性的行动者,他们总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大化自身的利益。如果村干部的任命权由乡镇控制,或是选举只是一种形式,村民只能在上面定好的框框内打圈的话,那么要争取连任的村干部就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搞好与上级的关系上面,而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想法。选举改变了村干部权力的来源,决定他们是否能继续当村干部的不再是上级的意见,而是村民的选票。这种激励机制的改变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向是深远的。与过去完全由上级任命的干部不同,民选的村委会干部*重要的是要得到村民的支持与信任。因此,当选的村干部都会努力干出几件实事来取得村民的信任。受农村社区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这一特点的制约,村干部要得到村民的支持还要处理好做好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的关系,在尽可能少得罪人的情况下做好本职工作。当然,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来说,还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下,试图连任的村干部仅有村民的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上级的支持。但是,村干部试图与乡镇领导搞好关系的情况与过去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过去,村干部与上面搞好关系是因为上面握有他们去留的大权,而现在村干部仍要与上级搞好关系的原因则是有了上级的支持才能干好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务。村民自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政府现在不仅仅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运用手中的资源来调动村委会的积极性。而对村委会来说,它们积极完成上级的任务,因为村委会的许多上作要得到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村干部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更多的是为了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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