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作者P.诺内特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1-01

特色:

书摘法律上的财产控制成了事实上的人对人的控制。……我们看到,所有权因此承担了某种新的社会功能。在没有规范上的变化和没有集体意识出现的情况下,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被加置于个人对有形物的绝对支配上。这种权利不是建立在特定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它是一种控制权,是发出各种命令并实施它们的权力。……我们还看到,这种对权力和劳工关系的调整,对于整个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来讲仍然是隐蔽的,因为他们的法律学说只是意识到其*形式、*一般、也*外在的局限,即,它的基础是雇佣契约。[31]2.法律把依附制度化。依附的穷人被当作“国家的监护对象”(wardsoftheslate):他们从属于特定的制度(福利制度、公共住宅制度等),官僚的监督使他们身分卑微,各种官方分类(例如,那种把“有价值的人”区别于无价值的穷人的标准)使他们蒙受羞辱。因此,那些仁慈的意图如果仅仅是勉强地扶助和指向无能为力的受益者,就只能造成一些新的服从模式。3.法律通过各种方式,比如用有关流浪罪的法律把贫困状况刑事化,来组织针对“危险阶级”的社会防御。压制只是阶级正义的一面。阶级正义的另一面是强化特权。当统治集团获得国家的保护并利用国家授与权利的权威时,就产生了一种二元的法律体系。无特权者的法律主要是“公法性质的”,它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加以操纵,并与政治和行政便宜性的诸项要求相协调;它的任务是控制;它的特性是规定性和严厉的刑罚性。然而,与这种无特权者的法律相伴,我们也看到另一种法律的发展。这种法律以权利为中心,它是便利性的,并且主要是“私法性质的”。这种特权者的法律保护财产权,并确认财产遗赠、契约汀立、合伙经营等行为的自主的社会安排。它相对说来不受政治的干扰,由独立的法院加以实施,并玨更多地是由先例而不是立法来塑造。在这里,国家被限于某种被动的角色;它是私人纠纷的一个仲裁者,是白己未曾制定的规则的维护者。因此,构成悖论的是,法律秩序借以确认社会服从的动力,恰恰是脱离压制型法、并朝着能够摆脱和控制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演进的一个主要根源。这些动力为那种能够使政府负责任的“法治”奠定了基础。换言之,二元法把向自治型法转变的某种机制恰好筑人了压制型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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