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伴你行

作者陆振球编/国别: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特色:

4.他可以追回抚养费吗刘某与肖某于1983年结婚。此后,肖某与另一男子陈某通奸,于1984年9月生下一男孩。两年后,刘某与肖某离婚,经协商孩子由肖某抚养,刘某每月出抚养费80元。1999年4月,孩子因病需要输血,肖某找到孩子的亲生父亲陈某,要陈某输血给孩子。此事被刘某获悉,多方调查后,提出孩子不是亲子,今后他不管了,并要陈某支付16年的抚养费共15360元。陈某坚持不肯。刘某见协商不成,遂以孩子不是亲生子,自己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15360元。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虽然不是孩子的生父,但在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离婚后又继续给付抚养费,刘某已在客观上承担了抚养义务,因此刘某与孩子之间可视为养父子关系,故不应返还其抚养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支持刘某的主张。理由是:**,刘某无抚养孩子的义务。既然孩子的生父是陈某,那么孩子与刘某之间不是亲生父子关系。至于孩子与刘某可否视为养父子关系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刘某与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某与陈某通奸生育一子,并对刘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刘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显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如何看待孩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呢?其实很简单。通观全案,刘某与孩子之间可视为代养关系。这种关系尽管是在刘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形成的,但在客观上刘某却尽了代养义务。现在刘某在知晓真相后提出不再代养且要求返还代垫的抚养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总之,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5.依法负起对孩子的责任尽管办过不少刑事案子,但桌上的这份案卷却是*让我感到沉甸甸的。这是一起父与子同为被告人的盗窃案。父亲张A在外地结婚,生育一子张B。父亲离婚后带着还未成年的儿子回到了上海。为了生存,父子两人摆了个小摊卖点心,日子倒也过得去。但不久,父亲交上了一帮牌友,成天沉溺于“方城”大战之中。儿子毕竟还未成年,一个人摆摊不是被油烫了,就是把点心炸焦了。好不容易赚了点钱,又被父亲拿去用于赌博。于是,儿子一气之下弃摊而走,跟着一帮“哥儿们”开始了偷窃。父亲知情后,不但不加紧管教,反而用低廉的价格买下赃物供自己享用,甚至还帮着一起销赃。终于,案情败露,父与子双双落入法网。在看守所里我见到了张B。目睹那一张充满稚气的脸,我的心情一下子变得沉重起来。张B在讲述完自己的作案过程后,哽咽着说:“我非常痛恨自己,但我也非常痛恨我的父亲。我真希望能像别的孩子一样,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有关心我的人。”会见快结束时,张B突然神情惘然地问我:“我就是被放出去了,以后又怎么样呢?”经过一番开导,张B似乎醒悟了不少。法院根据张B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给予从轻处罚。案子虽然办结了,但我耳旁不时回响着张B的一句话:以后又怎么样呢?“是啊,母亲早已远离他而去,父亲则因为案发入狱,张B将面对的是怎样一个生活环境?”我想。我后来见到张A时,将孩子心中的缺憾告诉了他,并严肃地指出:你不觉得孩子是受你的影响而变坏的吗?8.卖车不过户原车主仍有民事责任李某与吕某四年前合伙购买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吕某。1997年2月,李某与吕某散伙,车归李某个人所有。散伙时,经与吕某约定,李某写了一份证明:“×××号东风牌大货车从1997年2月份以后,归我李某,与吕某无关系。”但该车归李某以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行驶证上仍是吕某的名字。去年9月20日,李某驾车行驶到105国道某地段时,遇情况操作失误,造成方向失控,车辆横滑,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张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司机李某驾驶车辆违规,应负全部责任。这时,李某认为车子是吕某的,他也要负责。为此,李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东风大货车将张某撞伤,李某系该车实际车主,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36585元。而被告吕某将车转让给李某,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行驶证上仍是吕某,李某与吕某之间的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此,吕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接到法院判决后,吕某认为自己不是车主了,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感到冤枉。其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均对机动车辆的买卖提出了特殊要求,即买卖双方必须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应视为买卖行为无效。若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负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吕某正是违反了以上的规定而被法院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9.收藏假币也犯法一天晚上,钱币收藏爱好者小刘来到当律师的叔叔老刘家里,说是要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原来,小刘收藏钱币已有多年,不仅收藏了许多一般的币种,也收藏了一些珍贵的古代币种。另外,这两年也收集了一些假币,作为收藏品保存着。然而,*近他听说南方一位收藏爱好者因收藏5000元假人民币而被公安机关侦破,后检察机关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结果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一万元,觉得弄不明白。他问叔叔:“收藏假币,并没有拿出去使用,没有构成对社会的危害,怎么也犯法?”老刘一听,对侄子说:“哦,看来你还不知道这个罪名吧!”接着,他说:持有、使用假币罪,是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这是加大打击违反国家货币管理犯罪力度的重要体现。构成这一罪名有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持有或使用的假币是伪造的货币;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持有或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三是行为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南方那位钱币收藏爱好者,已经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因此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起诉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说到这里,小刘问:“难道连收藏也不行?”老刘说:“收藏,就是一种持有的形式。”“数额较大,有没有具体的标准?”“有。”随后,老刘翻开一本书,说:“喏,*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就有这个标准,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得很清楚。南方那个钱币收藏爱好者,持有假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中比较轻的一种,按照《刑法》**百七十二条规定,判他拘役6个月、罚金一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56.借款双方有欺诈行为,保证人还要负法律责任吗问: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400万元。由于要通过银行委贷,因此要有保证人。我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因此乙公司找到我公司,请我们为他们担任借款保证人,并言明借款用途是购置原材料。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我们信以为真,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可是,乙公司却在银行办理了转账还贷的手续,即以新贷还旧贷。借款期满(一年)后,甲公司未收到还款。我公司这才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是用此款来还旧贷的。随后,甲公司准备把我公司与乙公司一并推上法庭。请问,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该怎么办?某公司答:我认为,你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不应承担此项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理由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向保证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其构成要件上看:**,在客观上,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受了借款人(乙公司)的欺诈,即借款人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甲、乙双方共同实施了借新还旧的行为,都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保证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的借款用途都是虚假的。其目的是企图把借款风险转嫁给保证人,实际上是对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第二,在主观上,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合同的动机是为了借新还旧,弥补无法收回的所借出款项的漏洞。其*终目的是让保证人来承担这一还款责任。从银行方面来说,办手续时,如果乙公司不参与,很难达到这一目的;而银行则为了完成收贷指标竟同意这一作法,但作为善意的保证人是很难得知其内情的。这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从主观上共同实施了向保证人的欺诈行为。第三,从法律上看,我国《民法通则》中强调,民事活动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担保法》规定,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用途支付此款,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根据以上几点可以确认,作为保证人的你公司,对这一借款合同不承担责任。……

推荐

车牌查询
桂ICP备200047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