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田洪江、郑毅/国别:中国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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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2006-09-01 |
特色:
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地进行,为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对经济组织而言,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才能保障组织连续和持久的经营目标。而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保证,是组织中合法权力的基础。那么,法定权利具体内容是什么呢?韦伯对此给出了极其详尽的标准,认为法定权利应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个按规则行使正式职能的持续性组织,有明确的权力领域。按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行使权力的单位就叫做行政机关,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既存在于大型的私营企业中,也存在于军队、政府中。行政机关按等级系列原则来组织,即每一个下级机关在上一级的机关的监督之下,由下到上,有申诉和表示不满的权力。指导一个机关的行为准则,可以是一些技术规则,也可以是一些准则。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为了充分合理地运用它们,都要进行专门的训练。所以,一般来说,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才有资格担任这项工作。在一个合乎理性的组织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管理者必须同生产资料分离,这些管理者本身并没有个人的生产资料,他们只是在组织中工作,拿到应有的报酬,他们并没有企业的所有权。P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