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十一条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会计吗
《黑龙江省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十一条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会计。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反财务制度批准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2. 不按规定处理非生产性开支的。3. 不按月、季公布账目,或公布账目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4. 截留、私分、挪用、转移集体资金的。5. 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因此,会计是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