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六条用人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规避补偿而不解除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这一约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补偿而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协商,以避免支付补偿金。2. 依法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总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并采取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补偿而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道德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