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马松建 |
出版社 | |
出版时间 | 2006-12-01 |
特色:
无论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还是程序控制,都离不开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本文在研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两种研究路径,全面阐述如何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对死刑司法的严格控制。本书具体包括四部分: 一是死刑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一般来讲,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就会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不过,由于立法与司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却并非自然就有什么样的死刑司法,死刑政策的司法实现,通常存在相当的困难。应当承认,我国死刑司法状况饱受诟病,死刑的判处与执行率偏高,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在死刑司法过程没有发挥或者没有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密切相关。 我国当代的死刑政策,包括应然死刑政策与实然死刑政策。就应然死刑政策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保留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犯罪态势以及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而提出的刑事政策。(2)坚持少杀的政策。我国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不仅与人类社会死刑历史演变的总趋势具有一致性,即死刑适用的数量逐渐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逐步受到严格限制,而且也符合我国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3)防止错杀的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讲,防止错杀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坚持少杀的政策之内,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适用死刑的准确性,后者则侧重于适用死刑的量化特征。一般而言,只有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防止错杀,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少杀;当然也只有坚持少杀的政策,才能更好地落实防止错杀的政策。(4)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对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侨眷中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的特殊政策。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前提下的进一步从宽,而对于归国华侨、侨眷采取的是基本不杀的死刑政策。基于目前保留死刑的现状,可以认为,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而坚持少杀的政策、防止错杀的政策以及死刑适用中区别对待的政策是专门的死刑政策。 二是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 当前死刑适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个案的处理往往是就事论事,缺乏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指导。考察死刑适用的司法过程不难发现,一旦离开死刑适用一般原则的指导,个案的处理就会局限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不重视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标准的规定,不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确实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以及“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形,更不会考虑适用死刑是否违背了刑法谦抑精神,是否违背刑罚之目的,能否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如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死刑罪名的犯罪构成与罪状的要求,就有可能会被适用死刑。因此,有必要确立死刑司法控制的一般原则,发挥死刑司法控制原则对死刑司法适用的指导作用。 三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 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是通过对影响死刑裁量的实体法因素综合考量,以限制死刑的司法适用。死刑裁量的过程,对于实现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具有终局性意义。依据对死刑裁量结果的具体影响为标准,死刑裁量的法定情节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即死刑适用的消极法定情节和死刑适用的积极法定情节;死刑裁量的酌定情节包括消极酌定情节与积极酌定情节。前者是指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后者是指影响死刑适用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死刑裁量的实体标准,是指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死刑适用的积极标准与消极标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标准等。死刑适用的积极标准,即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适用的条件既有总则性的宏观规定,也有分则性的具体内容。前者是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般性、抽象性要求,即死刑适用的总标准;后者则是具体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要求,是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 四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 死刑司法控制,包括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与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前者是指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对犯罪分子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有关死刑的规定,以*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后者是指在我国严格限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程序上的过滤,在客观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可见,无论是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还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即在死刑司法适用过程中,在不同的方面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发挥着各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习惯,致使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作用远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事实上,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与死刑司法的实体控制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因为,在目前我国刑法依然保留较多死刑立法的现实背景下,指望仅仅通过刑事实体法的适用上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大限度的控制,无疑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死刑司法的程序控制作用,则可以切实有效地实现对死刑司法适用进行*大限度控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