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案例教程

作者主编:宋军
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8-01

特色:
编辑说明:随着法律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正日益深入。这些改革尤以案例教学*为突出,因而对相应的案例教材的需求也日趋强烈。为此,司法部教育主管部门与本社共同组织全国政法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案例教材。这套教材是目前国内唯一的由法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审订的统编案例教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本套案例教材与现行的统编法学本科教材相配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介绍及讨论,使法律院系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同时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过程,从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本套案例教材以现行法律本科教学课程设置为依据,并将随着法律教学改革的深入,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片断:【案情摘要】1994年1月的一天下午,永顺县白虎村农民彭××(男,27岁)溜进桑植县文化馆录像厅,乘人不备盗走日本产“富丽”牌3000型放像机一部,价值1440元,后以500元卖给他人。1995年11月的一天晚上,彭××邀约王××(已免予起诉)到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合村,盗走该县广播电视局架设在此地的正在使用的DZ-27型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两个,价值1754.4元。致使覆盖该区域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居民无法收看电视。1996年1月6日晚,彭××又邀约杨××(已免予起诉)到桑植县利福塔镇赤溪渡口处,盗走该县广播电视局架设在此地的正在使用的DZ-27型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两个,价值1754.4元,并盗走可调均衡器两个,价值96元,致使当地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居民不能收看电视。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追回。【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1996年6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提示与讨论】根据1997年《刑法》,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视信号放大器的行为,触犯的罪名应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和“盗窃罪”,属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如果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则应与盗窃放像机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定盗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把盗窃数额相加,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额。盗剪通讯线路案【案情摘要】1992年5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涡阳县农民韩庆(男,23岁)、程针(男,17岁)及程河(程针之父,在逃),共同预谋并实施盗剪铁路通讯线出卖。他们骑自行车,携带克丝钳、麻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青阜线(青龙山至阜阳站)、符夹线(符离集至夹河寨站)之间,趁夜晚无人之机,盗剪铁路正在使用中的架空裸铜载波通讯线,然后予以变卖。其中,韩庆参与盗剪6次(青阜线、符夹线各3次),盗剪通讯线5200米,价值6208元,累计阻断通讯话路180路(内含青阜线铁路行车调度话路6路),阻断通讯时间66小时5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12元。程针参与盗剪2次(青阜线、符夹线各1次),盗剪通讯线1800米,价值2419元,累计阻断通讯话路58路(内含青阜线铁路行车调度话路2路),阻断通讯时间24小时5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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