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2011年《法国仲裁法》为中心,围绕重点法条与相关案例,从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四个方面,对法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仲裁协议方面,不仅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独立于实体合同的效力认定,而且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受任何主权者的法律的支配。此外,仲裁协议对“非签约人”的适用,条件亦较为宽松。仲裁庭方面,立法正式引入了“助仲法官” 这一概念。“助仲法官”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解决组庭困境。“助仲法官”可以基于“拒绝正义”的理由行使普遍管辖权。仲裁程序方面,立法从一般层面确立了善意原则与勤勉原则,不过,立法未明确保密原则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作为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命令案外第三人出示相关证据。仲裁裁决方面,撤裁之诉的合意弃权已获立法确认,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颇具争议的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非内国化”实践则仍停留在“案例法”层面,尚未获立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