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其用工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其用工关系的指导意见: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如经用人单位提出拒收退回的,或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合同,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主张依据已失效的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不予支持。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返聘后用工形式不明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并作出选择。用人单位主张按劳动关系处理的,应予支持。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个人名义未依法参保缴费导致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参照劳务关系处理。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具体的确认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