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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侵犯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更不允许歧视、侮辱、诽谤教师,更不能损害教师的生命健康。如果学校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权谋私对教师造成伤害的,必须依法接受制裁和处罚。因此,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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