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pos机又提供调试服务属于兼营吗
销售pos机并同时提供调试服务是否属于兼营,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从事运输等多个经济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pos机的调试服务是作为销售pos机的配套服务而提供的,那么这可能被视为销售货物的附带行为,不属于兼营。然而,如果调试服务与销售pos机是各自独立的业务,且销售pos机的收入与调试服务收入在税率、计价方式等方面不同,这可能被视为分别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构成两个不同的业务,属于兼营。在这种情况下,销售pos机和调试服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总之,销售pos机并同时提供调试服务是否属于兼营,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在税务方面进行咨询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