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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身份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该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主体,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以股东身份为基础提起诉讼,非股东主体不能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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