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否适用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否适用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亲友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的业务,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等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国有企业等的工作人员才会受到该条款的约束。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亲友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经验和资质;2. 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的价格、方式、风险控制等;3. 是否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以及是否得到公司的同意或授权;4. 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上述因素都符合,那么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一般情况下不应视为犯罪行为。但是,如果亲友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经验和资质,或者交易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总之,具体情况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