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师招聘考试中公2022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教育综合知识

作者中公教育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研究院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详情开 本:16开纸 张:胶版纸包 装:平装-胶订是否套装: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0044564丛书名: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所属分类:图书->考试->其他公职类考试->教师招聘考试
作者介绍
内容简介《中公版·2022福建省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教育综合知识(全新升级)》本书的主体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教育学和心理学三个部分,设置了考题再现、微课讲堂、备考锦囊、知识拓展、强化练习等版块,在相关考点处放置了历年真题中的代表性试题,帮助考生把握考情,强化对考点的理解和运用。考生可扫描真题旁边的二维码获取视频讲解内容。同时,本书文前放置了备考指导,对历年考试的题型题量进行了汇总,同时对考试的各个题型进行了剖析、举例等。本书后的附录主要对时政部分的历年考点进行了汇总,帮助考生了解该部分内容的考查规律,明确备考方向。
内容试读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部分介绍的是大纲所包含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条文等内容,所占分值比重为15%,涉及的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和材料分析题。    该部分内容较多,为了方便考生高效备考,教材正文以下划线的形式标记了部分重点内容,考生可以结合真题考点和教材标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识记和掌握。备考过程中,考生首先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教育法律的重要内容。其次,须熟悉大纲中其他教育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内容。最后,须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备考锦囊    2021年福建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与2020年相比,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有一定变化,更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增加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lt;p->    第一部分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lt;br /->    本部分介绍的是大纲所包含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条文等内容,所占分值比重为15%,涉及的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判断题和材料分析题。lt;br /->    该部分内容较多,为了方便考生高效备考,教材正文以下划线的形式标记了部分重点内容,考生可以结合真题考点和教材标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识记和掌握。备考过程中,考生首先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教育法律的重要内容。其次,须熟悉大纲中其他教育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内容。最后,须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教育方面的法规和政策。lt;br /->    备考锦囊lt;br /->    2021年福建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与2020年相比,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有一定变化,更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增加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lt;br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lt;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lt;br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lt;br /->    第一章总则lt;br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lt;br /->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lt;br /->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lt;br /->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lt;br /->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lt;br /->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lt;br /->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lt;br /->lt;br /->    【2018·统考·填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lt;br /->    【答案】为人民服务lt;br /->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lt;br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lt;br /->    【2020·统考·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提出,教育应当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 lt;br /->    A.思维能力 B.实践能力lt;br /->    C.自我管理能力 D.问题解决能力lt;br /->    【答案】B。lt;br /->    第七条【教育的文化内涵】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lt;br /->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lt;br /->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lt;br /->    【2011·统考·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活动中必须与教育活动相分离的是()。lt;br /->    A.政治 B.经济lt;br /->    C.文化 D.宗教lt;br /->    【答案】D。lt;br /->    第九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lt;br /->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lt;br /->    第十条【国家扶持】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lt;br /->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lt;br /->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lt;br /->    【2015·统考·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lt;br /->    A.老年人教育事业 lt;br /->    B.残疾人教育事业lt;br /->    C.体育特长生事业 lt;br /->    D.流动人员事业lt;br /->    【答案】B。lt;br /->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lt;br /->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lt;br /->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lt;br /->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lt;br /->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lt;br /->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lt;br /->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lt;br /->lt;br /->    【2012·统考·填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lt;br /->    【答案】分工负责lt;br /->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lt;br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lt;br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lt;br /->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lt;br /->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lt;br /->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lt;br /->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lt;br /->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lt;br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lt;br /->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lt;br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lt;br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lt;br /->    【2018·统考·单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年限是()。lt;br /->    A.六年 B.八年lt;br /->    C.九年 D.十二年lt;br /->    【答案】C。lt;br /->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lt;br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lt;br /->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lt;br /->    第二十一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lt;br /->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lt;br /->    第二十二条【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lt;br /->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lt;br /->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lt;br /->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lt;br /->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lt;br /->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lt;br /->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lt;br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lt;br /->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lt;br /->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lt;br /->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lt;br /->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lt;br /->    (二)有合格的教师;lt;br /->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lt;br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lt;br /->    【2012·统考·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不属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lt;br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优秀的教师lt;br /->    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D.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lt;br /->    【答案】B。lt;br /->    第二十八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lt;br /->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lt;br /->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lt;br /->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lt;br /->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lt;br /->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lt;br /->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lt;br /->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lt;br /->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lt;br /->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lt;br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lt;br /->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lt;br /->    【2019·统考·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lt;/p->显示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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